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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化工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2008年4月16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附后),根据本会第382次常务理事会的意见,特制定《化工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热爱祖国,献身化工

“科教兴国”是发展经济、振兴化工的战略措施。化工科技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献身祖国化工事业的崇高理想,坚持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方向,弘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精神,以创造性的劳动,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

科学的真谛在于追求真理,探索物质世界的奥秘,实现技术创新,造福人类。科技工作者要追求真理,百折不回,坚持真理,不屈不挠。倡导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热心科学普及与成果推广,消除愚昧,破除迷信。

三、勤奋好学,锐意创新

创新是科技进步的灵魂。科技工作者要不断学习,在继承前人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新知,不迷信前人成就,重视实践,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攀登高峰。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保守习气。

四、严谨治学,实事求是

求实是科学之本。科技工作者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规律,严谨治学,一丝不苟。倡导严肃态度、严密方法、严格要求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哗众取宠、剽窃欺诈的恶劣行为。

五、尊老敬贤,扶植新秀

科技要发展,人才是关键。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要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举贤荐能,爱贤让贤,激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克服嫉贤妒能,求全责备等不良倾向。

六、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是开展科技工作的必要条件。科技工作者要树立集体荣誉感、信任感和责任感。互相支持,乐于协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重他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劳动。反对封锁、垄断,互相拆台,争名争利的作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

七、学术民主,博采众长

学术民主是繁荣科学,纠正谬误的重要途径。科技工作者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争论。提倡自由讨论,互相切磋,集思广益。正确对待不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不存门户之见、以势压人;不盲目自大、自以为是。

八、诚实守信,维护法制

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科技工作者必须积极投身改革大潮,树立法制观念、公平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要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不以损害社会、环境效益换取局部或个人效益。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树立科技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附件: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年1月16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