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IE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化工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化工行业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依章地开展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等,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化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及表彰工作;
(七)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密切联系化工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证即作废。如果无特殊理由,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会各级职务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届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