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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2016)化会函字第 017

各分支机构及其支撑单位:


        经中国化工学会39届常务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讨论,《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获得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现将该文件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学会秘书处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中国化工学会


201647

 


   附件


       1.《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

 

3.《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经费管理细则》

 

4.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授权证书模板

 


 

附件1

 

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家民政部民发[2014]38号(附件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以及根据上述通知精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学会的总体要求(附件2),结合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含专业委员会、培训中心和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总则

 

中国化工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来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学组、分委会等是各分支机构的内部分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化工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 新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新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新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全国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附表1)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

 

2、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如获通过将形成议案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初审或审议未获通过,将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3、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学会秘书处将形成会议纪要,并正式发文批复。

 

4、分支机构根据批复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提交《分支机构登记表》(附表3)报学会备案。学会向分支机构颁发授权证书,并向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颁发聘书。

 

5、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协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

 

 

 

三、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主要负责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换届前应提前3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表》(附表4)。

 

(二)由学会正式行文对其换届申请批复后,即可召开换届大会。

 

(三)在新一届机构中,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四)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委员会任职人员选举结果,并更新填报《分支机构登记表》(附表3)。据此,学会向新一届分支机构颁发授权证书,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颁发聘书。

 

(五)分支机构换届或秘书长变更,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印章、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四、分支机构的会员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730日发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附件3)。

 

(一)分支机构原有的和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新单位会员需填写《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5),新个人会员需进入中国化工学会官网,在会员之窗栏目下进入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会员管理系统,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入会。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按照个人会员登记模板 附表6)的格式填写会员信息,之后邮件发给学会秘书处。经学会审核通过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学会将在会员库中标注会员所属分支机构名称,并向分支机构反馈信息。

 

分支机构原有的未纳入学会会员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补交上述材料,履行上述程序。

 

(二)由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不含学会已有的单位会员和直接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每年所交纳会费须汇入学会账号,学会将向分支机构告知会费收缴明细,并全数用于该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按财务规定拨付费用。个人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参照单位会员会费的规定办理。

 

 

 

五、 分支机构的授权证书和印章管理

 

根据国家民政部民发[2014]38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一)民政部颁发的原分支机构登记证书过期的,由分支机构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核实后颁发授权证书。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原有印章(见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细则,附件4),或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代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学会备案。

 

(二)新设分支机构将由学会统一颁发分支机构授权证书。分支机构不再刻制印章,统一申请使用学会印章(见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细则,附件4),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学会备案。

 

(三)分支机构送交备案的文件内容如有违学会章程或有关规定,学会将与分支机构协商改正所送交的文件内容,否则不予备案。分支机构不经学会备案的盖章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机构每年都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并填报《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调查报表》(附表7)、《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财务基本情况表(附表8)》和《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年度活动计划表》(附表9),由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报送中国科协;

 

2、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科技咨询、人才推荐、期刊出版等,并及时(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学会提交资料(含500字内活动总结纪要、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会议通知、论文集、照片、通讯录等);

 

3、完成学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工作,参加学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二)积极配合学会年会筹备工作,积极承办学会年会分会场。

 

(三)积极发展会员,并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七、 考核、评比和退出机制

 

(一)学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遵循学术诚信规范,倡导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2、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换届;

 

3、对照第六条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二)学会每两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评比活动,在学会的年会上对先进分支机构予以表彰,鼓励分支机构更好的开展工作。

 

(三)学会将对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提出整改建议,无故拖延或逾期未整改,学会将经过组织程序,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并进行公告。

 

 

 

八、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和秘书处所在单位变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批复。

 

(二)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变更需报备学会秘书处。

 

(三)分支机构届中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须经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后,报学会秘书处,经审核后聘用。

 

 

 

九、 分支机构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遵循民发[2014]259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5)。(见分支机构经费使用细则,附件6

 

 

 

十、 其他

 

(一)本办法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化工学会

 

                                                                               20163

 

 

附件2.

 

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印章使用和管理细则

 

 

 

一、分支机构原有印章管理

 

民政部颁发的原分支机构登记证书过期的,由分支机构向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提出申请,学会核实后颁发授权证书。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原有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学会备案。

 

 

 

二、中国化工学会印章的使用(代章)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由学会统一颁发分支机构授权证书,统一使用学会印章(代章);原有分支机构也可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代章)。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提前报学会备案。

 

 

 

三、学会印章使用办法(代章)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原有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代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分支机构拟好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纸质材料直接报送学会,由学会审核后,在所拟文件上盖章(至少一式两份),学会留存一份备案。

 

(二)分支机构拟好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以电子邮件(word文档)形式发送给学会指定联系人,由学会审核后,将所拟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盖章后做成PDF文件,用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分支机构,学会留存一份备案。

 

 

 

四、分支机构印章使用流程

 

(一)、原有印章在授权期内的使用

 

 
 

五、联系方式

 

(一)、学会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印章管理联系人:

 

    电话:010-64449479   邮箱:wangyan@ciesc.cn

 

杨宜鸿  电话:010-64441885   邮箱:yyangyh@ciesc.cn

 

 

 

(二)、总结资料及备案

 

闫玉香  电话:010-64438624   邮箱:yanyx@ciesc.net.cn 

 

 

 

附:学会红头文件起草模板

 

 

 

中国化工学会

 

20163

 

附件3.

 

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经费管理细则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民发[2014]259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为明确资金所属关系,便于分支机构资金收支管理,对纳入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分支机构的经费及相关事项说明如下,请有关分支机构据此执行。

 

 

 

一、 收款业务

 

经费来源为分支机构依据学会章程并经学会授权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项目。

 

(一)收入项目

 

1. 会费收入,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缴纳会费,由学会收款后开具票据;

 

2. 提供服务收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由学会收款后开具票据;

 

3. 捐赠收入,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捐赠收入,由学会收款后开具票据;

 

4. 其他收入,分支机构所取得的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由学会收款后开具票据。

 

(二)收款方式

 

1. 银行转账,分支机构与有关业务单位发生收款业务时,可通过学会银行账号转账,学会收到款后为付款方开具合法票据。

 

2. 刷储蓄卡、信用卡、现金收款,分支机构组织会议或展览等涉及多笔业务的活动,学会财务可赴现场收费,并开具相应合法票据。

 

(三)账务处理

 

学会财务收到以上所述款项后,依据款项内容在学会财务为分支机构单独设置收入科目,并定期与分支机构核对收入情况。

 

 

 

二、 付款业务

 

经费支出为分支机构依据学会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合法支出项目。

 

(一)支出项目

 

支出项目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含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等。

 

(二)付款方式

 

分支机构付款可通过本会银行账号转账、支票、小额现金等方式付款。

 

(三)账务处理

 

1. “学会财务依据经分支机构签批人审批的付款申请为经办人员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员负责向收款方索要合法票据。

 

2. “学会财务依据经分支机构签批人审批的报销单(附合法票据)进行账务处理,依据款项内容在学会财务为分支机构单独设置支出科目,并定期与分支机构核对支出情况。

 

 

 

三、 经费使用权限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应收入归分支机构使用,经费使用应量入为出,学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及权限由分支机构确定(签批人限定一人),并书面报送学会备案。

 

分支机构经费收支与学会经费收支执行相同国家财税政策及相关规定(包括收款时支付的税款以及支付时涉及的税款)。

 

 

 

四、 其他

 

分支机构须向学会财务部门提供签订合同、协议、收费通知等涉及收款文件和经费支出预算,以便学会财务掌握资金收、付、结余情况并保证及时足额安排支出资金。

 

 

 

中国化工学会财务联系人:

 

崔胜利  电话:010-64438491   邮箱:cuisl@ciesc.cn

 

 

 

 

 

中国化工学会

 

20163

附件4

 

附件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附表及附件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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