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著名的科学家侯德榜先生是中国化学工业的奠基人之一,为世界化学工业特别是制碱工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为纪念侯德榜先生对化学工业和化工科技事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鼓励和表彰后人,中国化工学会于1999年设立“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本奖励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并获准进入“社会科技奖目录”,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监管和指导。
第二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的宗旨是激励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积极投身化工科技事业,增强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由中国化工学会筹集和有关单位捐资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全国范围内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和工程设计第一线的化工科技工作者以及对化工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爱国主义和求实创新、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名额
第六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设置三个奖励类别:
(一)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成就类;
(二)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创新类;
(三)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青年类。
第七条 每年度奖励名额不超过50名,其中成就类不超过5名、创新类不超过15名、青年类不超过30名。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成就类评选标准
在化工领域长期致力于科技创新并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中,提出新的思想和见解,经验证后具有应用前景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
(二)在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核心知识产权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九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创新类评选标准
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实践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业务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在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实践中起到了突出作用,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科学技术难题,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知识产权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突出业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第十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青年类评选标准
在化工领域科学技术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年度的6月1日为基准日),在业务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科技成果或新理论;
(二)在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知识产权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积极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提名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人提名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通过提名方式产生。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必须为中国化工学会专业会员。
具有候选人提名资格的单位包括:
1.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每个单位提名的成就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创新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青年类候选人不超过2名;
2.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提名本领域的成就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创新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青年类候选人不超过2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化工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化工学会提名的成就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创新类候选人不超过1名,青年类候选人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提名表》及证明材料附件,附件包括奖励证书、代表性专著及论文、专利目录及代表性专利证书、其他知识产权、技术鉴定、技术应用证明、应用效益证明等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每位被提名人仅可被提名三类奖项中的一个,提名表提交后不可更改。
被提名人所提供的提名材料须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建立科技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被提名。
第十三条 获奖后的再提名
对已获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任一类奖项的被提名人,须暂停两个年度后可再次被提名为更高奖项。再次被提名更高奖项时,在原获得相关奖项后所新取得的成果、奖励、论文和专利等工作业绩占比均不得低于50%。
第六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化工学会设立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在学会秘书处设立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评选标准,对候选人单独进行初审打分。每位被提名人的材料须经不少于5位专家初审。
(三)根据初审得分排名,按授奖名额的120%比例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四)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获得赞成票达到或超过与会专家三分之二者方可作为拟授奖人选。
(五)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评审。与候选人存在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在评审时应当回避。
(六)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后,将拟授奖人选在中国化工学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不影响授奖的拟授奖候选人,提交中国化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表彰。
第七章 评选周期和表彰方式
第十六条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奖金赞助单位在当年学会的相关活动中享有宣传权。
第八章 争议处理与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纪或者学风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不端行为的被提名人或获奖者,撤销其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27日中国化工学会第四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