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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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参照中国科协八大修订的章程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3日中国化工学会第39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参照中国科协八大修订的章程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3日中国化工学会第39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