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动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增补,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产学研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审定。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因出国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本条有关职责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理其有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