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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学生分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为加强中国化工学会对学生会员的服务,促进学生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中国化工学会创建以高校为单位的中国化工学会学生分会。根据《中国化工学会章程》和《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条例》,结合中国化工学会学生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化工学会学生分会(以下简称“学生分会”,英文名为Student Chapter)是根据化工人才培养和化工科技发展需要,由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的学生会员组织,是学会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分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化学化工类相关领域的学生,加强学术道德和工程伦理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技竞赛、职业生涯规划、社会实践和科普公益事务等活动,提升高等院校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促进人才成长和化工科技发展。

 

第二章  学生分会的设立

    第三条 学生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合法办学资格、拥有化学化工、材料、医药等相关领域专业的高等院校。
    2. 拥有学会个人会员50名以上的院校方可申请成立学生分会。
    3. 学生分会须设指导老师1~5人。

    第四条 学生分会的申请程序:
    1. 由高等院校相关院系根据学生加入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情况,自愿申请,经由学会批准成立。
    2. 申请单位需填写《中国化工学会学生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学校签字盖章后递交,并报送电子版。《学生分会成员登记表》填写后报送电子版。
    3. 经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批复生效。
    4. 学生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成员若干人。   

    第五条 学生分会成员的资格条件:
    1. 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 成员须是高等院校在校生,已注册成为中国化工学会个人会员,热心学会学生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如产生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后3个月内向学会报备。   

    第七条 学生分会成立后由学会授牌。

 

第三章 学生分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分会的义务
    1. 积极发展学生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2. 积极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包括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技竞赛、职业生涯规划、社会实践和科普公益事务等。
    3.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学生分会的权利
    1. 可申请学会有关活动的承办权。
    2. 可申请学会针对学生的人才培养计划或人才举荐项目。
    3. 优先列入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培训计划。
    4.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

第四章 学生分会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分会应遵守《中国化工学会章程》和《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分会活动接受学会的指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遵照本管理办法开展。   

    第十二条 学会定期对各学生分会进行评估,优秀学生分会给予表彰。评估内容包括:
    1. 会员数量;
    2. 年度活动次数及效果;
    3. 所在学校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8年8月1日制定,2019年11月4日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