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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章程,为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会士三种类型。

单位会员系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具体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两种类型,理事单位会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根据理事会条例增补产生,为单位会员的高级类别。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学会的个人会员须承认学会章程,关心和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会士三类。

会员资格要求:

1. 化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从业者或关注者(包括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可申请我会普通会员;

2. 在化工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可申请我会的专业会员;

3. 对化工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人士可被提名为我会会士(参见《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条例》)。会士是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的最高学术荣誉。

在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中国友好,认可并遵守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会员推荐,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权利

(一)全体个人会员权利(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会士)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免费获得本会会员内刊《中国化工学会会员通讯》(电子版);

3.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

4.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5. 优先获得推荐在本会会刊发表论文;

6. 有寻求维护本人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到侵害时的支持权;

7.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专业会员增项权利

1. 优惠参加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2. 优先获得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成果评价、教育培训等服务;

3. 有资格申报学会设立奖项或荣誉;有资格通过学会申请作为国家相关奖项候选人,参与中国科协及相关人才培养项目;

4. 有资格进入中国化工学会专家库成员;

5. 有资格参选中国化工学会会士。

(三)会士增项权利

会士除了享有以上会员权利,还享有《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条例》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五条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可免缴会费);

(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会发展献策出力;

(五)在扩大学会影响、开拓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渠道和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入会由本人在网上进行申请,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经审批后获得会员编号和电子会员证。

(二)退会: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

(三)如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四)个人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将予以除名。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

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见《中国化工学会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可免交会费,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

 

第四章  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单位会员为化工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学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自愿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一)团体单位会员

凡与化工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服务等合法设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二)理事单位为单位会员的高级类别。理事单位应为化工或相关领域在学界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

鼓励单位会员的成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中国化工学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取本会活动信息,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各项活动;

(三)免费取得学会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及《中国化工学会会员通讯》(电子版);

(四)优先参与学会组织实施的各类人才评价、人才举荐、科技奖励、成果评价、团体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五)可根据本单位需要向学会申请提供产学研信息、技术咨询及成果推广等与化工业务的相关服务;

(六)在中国化工学会网站及有关媒介进行本单位简介、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

(七)优先参加学会与各地区组织的科技和成果对接,推进产学研、行业与地区之间的对接与合作;

(八)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理事单位除享有优先获得以上权利外,还可推荐代表作为候选人参选中国化工学会各级别的理事职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见《中国化工学会会费标准》;

(三)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鼓励本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加入学会个人会员;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

1. 团体单位会员

凡符合单位会员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提交《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

2. 理事单位

符合理事单位条件的团体单位会员,可申请成为中国化工学会理事单位,向本会提交《中国化工学会理事单位申请表》。理事单位由中国化工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届内期间每年也可向理事会申请增补为理事单位,任期时间为本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具体包括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其代表的理事会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理事会增补。

(二)退会:

1. 单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并获得学会批准,即为退会;

2.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不能保持联系的单位会员,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籍;

3.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籍及证书管理

单位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员入会后,学会根据要求颁发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和各级别“理事单位”证书(牌匾),有效期为本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 学会每年在官方网站公示单位会员名单及年度会费缴纳情况。

 

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学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入会会员均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各地方化工学会会员通过申请,可同时成为地方化工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会员,拥有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2022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理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