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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化工学会章程》,结合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设立的各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重要的组织基础,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化工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和引领本领域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本领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设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领域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良好的会员基础,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成立时发展个人会员数量须达到150人,注册单位会员须达到5个。

(四)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积极支持学会工作,能够为分支机构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应为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

(五)有合法、合规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向学会提交《全国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学会秘书处经初审后,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三)审议通过后,发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委员会;

(四)成立后向学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学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应由专业领域中有较深学术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组成;所有成员均须为中国化工学会专业会员。

(二)委员会构成应兼顾专业性、代表性、地区分布、单位类型等各方面因素,来自企业的委员比例不少于30%,青年科技工作者、女科技工作者要占有一定比例。

(三)分支机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其发展的个人会员人数的20%,最多不超过60人。综合性强或代表面广的分支机构,当个人会员超过600人且学生会员比例不超过20%时,经向学会申请批准后,可将委员人数扩增到会员总数的15%。

(四)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个人会员超过1000人,副主任委员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20人;设秘书长1人。

(五)同一分支机构的委员中,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有两个人担任职务,依托单位可有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人担任;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由依托单位专家担任。

(六)同一个人在学会不同分支机构中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发展会员;

(四)决定委员的变更、增补;

(五)制定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分支机构换届工作;

(七)履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表决。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廉洁,恪守科学道德,热心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二)贯彻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向委员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组织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五)审批本分支机构重要文件及财务文件;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变更、增补,须分支机构全委会审议通过,报学会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代为履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应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前6个月,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提出换届方案,报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换届工作;届满前2个月向学会报送新一届委员会相关资料、换届大会方案等,经学会批复后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八条 新一届委员会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成员调整数量不少于1/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后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换届工作会议后1个月内,应向学会报送换届工作会议纪要、新一届委员会名单及其他换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因故延期换届,应在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学会提交申请延期换届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交接。

第五章  工作职责与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认真履行“四服务”职责定位,不断提升化工专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产业进步能力。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交流、国际交流、学科发展研究等,研究制定学科发展规划、科技路线图等;

(二)为本专业的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研和技术攻关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成果;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科技期刊、专业书籍等;组织开展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五)开展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发展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八)承办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由学会颁发授权证书。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化工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认真贯彻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用章须按《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细则》统一使用学会印章。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经学会核准后用章。分支机构不经学会核准、盖章的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责违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须有良好的会员基础,有义务、有责任发展学会会员,其发展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统一纳入学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每年发展会员数量应有一定增长。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员管理须依照《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条例》实施,每年制定会员发展和服务目标,会员发展情况作为主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会员服务,服务产品向学会所有会员开放,开展活动时应明确对学会个人会员的优惠条件。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会制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凝聚力、学术引领力、国际影响力及会员服务能力等方面:

(一)组织管理:履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学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在党的建设、组织机构建设以及财务管理、用章规范、会员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二)业务开展:履行学会宗旨及“四服务”职责,提升学术引领和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与服务、人才举荐、编辑出版、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业务开展情况;完成学会各项交办工作情况;

(三)会员发展与服务:凝聚本领域科技工作者,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违反国家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不服从学会管理,不遵守学会相关制度;财务未纳入学会统一管理或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未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考核、年检,不提交工作报告、综合统计报表等总结材料;换届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或未经批准换届;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较重大工作失误等。

第三十条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违规开展活动,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调整依托单位、暂停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变更分支机构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确需变更的须依以下情形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依托单位或秘书处所在单位变更、主任委员调整等,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学会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学会审核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学科或所属专业不符合形势发展需求,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学会可对分支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更名或撤销;因不能继续履职影响分支机构正常工作的,可调整主任委员;因业务变动或无法支撑分支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可调整依托单位。相关调整或变更需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评估后,提请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后,由学会秘书处按照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要求,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与合作单位共同举办的活动,须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合理的责权利事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依据统一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 由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学会将其50%-70%额度用于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归学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为分支机构单独立账,收入由本分支机构专款专用,学会定期向分支机构提供收支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收取10%的财务服务费,税费另计。

第四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具体执行参照《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化工学会第四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8日起执行,原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