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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条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章程》和《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化工学会设立会士制度。

    第二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是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 第二章  会士提名

    第三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每年提名、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必须由其他人提名产生,不得自荐。

    第五条 两院院士和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本会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各省市(化学)化工学会可以提名会士候选人。每个单位或专家每年可提名1名会士候选人,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每年最多可提名2名会士候选人。

    第六条 在化工及其相关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和重要贡献,或对化工学科、中国化工学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国化工学会专业会员可被提名为会士候选人。

    第七条 如果被提名的会士候选人连续两年未能当选会士,在随后1年停止被提名资格。

  • 第三章  会士评定

    第八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会士评选要严格控制比例和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不含外籍会士),同时,每次评选出的会士不得超过申报者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会士评定程序为:形式审查、初评(网评)、终评(会议)。

    第十条 中国化工学会设会士评选工作小组,由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和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网评)。

    第十一条 会士评选工作小组结合提名材料,邀请初评(网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会士候选人材料进行同行专家评议。会士评选工作小组将候选人按照初评得分进行排序,按当年会士授予名额的120%提交终评(会议)。

    第十二条 中国化工学会设会士评选委员会,对上会的会士候选人进行终评(会议)。会士评选委员会成员9-15名,由两院院士和会士组成,会士评选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评定过程中严格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会士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数。

    第十四条 拟授予会士候选人须在中国化工学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该候选人正式当选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由中国化工学会颁发会士证书。

    第十五条 本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成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

  • 第四章  会士权益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士的权益

    1. 具有中国化工学会会士的提名权和推荐权。

    2. 中国化工学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时,本会会士可以优先参与推荐。

    第十七条 会士的义务

    1. 会士应履行学会会员的义务,承认学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 积极参加学会相关活动,承担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学术咨询、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

  • 第五章 会士违规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法律惩处者;

    2.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 对本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六章 外籍会士

    第十九条 中国化工学会外籍会士(以下简称外籍会士,英文为Foreign Fellow)是中国化工学会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化工领域做出贡献,且对中外化工领域的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化工科技工作者,可被推荐为外籍会士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授予外籍会士的人数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人,且不得超过当选会士名额的25%。由中国化工学会会士、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评选委员会每年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推选拟授予外籍会士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中国化工学会外籍会士候选人提名书》。

    第二十三条 对获选的外籍会士颁发证书。获选的外籍会士的有关信息刊登在学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

    第二十四条 外籍会士对中国化工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化工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化工学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于2022年11月28日经中国化工学会第四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