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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精神和规定, 结合我国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供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学会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会设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技术委员会。标委会主任由学会领导担任,成员由部分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 标委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批立项、制修订、监督管理和批准发布等工作,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规划、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技术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领域技术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制定,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查、标准送审稿审核及已发布标准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标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方式:

(一) 申请立项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和《团体标准申报说明》(见附件2)报送学会标委会。标委会及技术委员会根据立项范围及要求(见附件3)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的立项申请在学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会批准正式立项。

(二) 学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由学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

(三)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由学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经学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提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小组,编制工作计划,并将起草小组成员及工作计划报送学会标委会备案。 标准起草小组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起草小组应按照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效性全面负责。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将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学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周期1个月;同时发送至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回复周期一般为1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小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提出处理意见。

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由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5)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等相关附件送标委会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第四节 审查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采用会议审查;对修订内容变动不大的可采用函审。标准审查采取何种方式由标委会决定。

1. 会议审查: 参加审查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参会人员中应包含技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见附件7),并附上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2.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应写出“函审结论”。
3. 会议审查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通过后,应由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并送交学会标委会进行形式审核。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团体标准的公文、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三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可延长六个月。超过立项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后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五节  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学会秘书处给出标准号,形成正式标准文本并组织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T”;学会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CIESC”;示例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由学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学会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十五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学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补助经费;

(二)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收入;  

(三)标准出版销售等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申报说明

3:团体标准立项范围及要求

4: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5:编制说明

6: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7:会议纪要